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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8月20日

轉承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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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一個教師﹐其言行受到社會大眾關注;對其有一定的期望和要求。正如一個法官﹐市民會期望他的法律知識較為豐富外﹐會期盼其操守會公正﹐主持公道。市民會期望醫生有豐富的醫學知識外﹐也相信他會仁心仁術﹐危難時會盡心力救死扶傷。

學校教師不單是一個普通市民﹐不只是路人甲或乙﹐而是受聘學校的機構成員。家長將子女交付學校受教育﹐期望教師有其專業學養外﹐也相信教師會愛惜其子女﹐肩負起代理父母in loco parentis 的關顧責任﹐踐行合理正常的監護人的作為。

家長將子女送到某一間學校時﹐多不認識該校的老師﹐家長不是相信某個個別教師的能力﹑操守﹑態度和責任感﹐而是相信學校作為一個社會信託機構﹐一個有政府監督的機構﹐一個以專業教師組成的團隊﹐會發揮專業合力﹐盡心照顧好其子女。

是以政府和法團校董會有權力而且有責任訂定法規﹐管理和督導教師實踐其工作任務。教師既要盡力按其專業判斷做好其教學工作外﹐更要接受管治機構的指示﹑管理﹑遵行相關的指引和法規。要視自已為學校教師團隊的一員﹐考慮學校整體的利益﹐跟團隊商量並實施關顧學生的最佳方案。

所以教師在學校裡的作為﹐不能簡單以「一人做事一人當」而獨斷獨行﹐不能以個人喜好或個人自由而我行我素。因為既然是機構的僱員或成員﹐就要遵從機構/學校的行事規矩。須知學校管理層在法律上負有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, 在某種程度上要對其學校的教師工作上的作為負上責任。換言之﹐倘若機構附屬的員工在工作上失誤引致的法律責任﹐機構管理層可能要負上一定的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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