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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月4日

學生財物失竊

972        20250103

 


    
學校裡偶有學生財物如金錢﹑手機或一些貴重物品失竊。失竊時間多數是小息或午膳時﹐物主離開自己書包﹐回來後財物失踪。

    小偷盜取財物後﹐不會把財物留在自己身上或書包﹐而多將贜物收藏在以下地方:課室一些隱蔽角落或無人用的書桌內﹑廁所水箱背後﹑消防喉轆柜中消防喉後面﹑操場某個花盆底下等。待風頭火勢過去了﹐放學後少人留意時﹐再靜靜取走贜物。取回贜物前即使給人家找到贜物﹐也無法証明何人是小偷。

    故富經驗查案的教師﹐失竊後會留意在校園裡一些容易收藏贜物的地方。即使找到了失物﹐也會不動聲色﹐靜待小偷來取失物。如果報了警﹐警員也會指示學校教職員莫要私下處理証物﹐而應告知到校調查的警察﹐由他們處理﹑蒐集﹑保管﹑移送﹑交接﹑鑑定以至送到法庭。因為執法部門對於處理証物有特定程序﹐以保障証物鏈 Chain of custody 的合法和完整﹐以便証物可以作為呈堂的証物。

    卅年前某烄在體育課時﹐更衣室有多次財物失竊。師生都猜想竊物者應是同學。有人想出在更衣室設阱誘小偷上釣:把有記號的紙幣放在褲袋內﹐卻露出一角﹐誘使小偷下手。果然有同學被拿﹐人贜並獲。教師群中有堅決反對學校此舉。指學校是教育機構﹐不應設陷阱害人。何況即使今次拿到的竊物者﹐也不能証明以往的失竊與他有關。

    據法律界專業人士的意見:本港社會和法庭對於青少年犯法﹐多數都採取從輕法落。原則以教育為主﹐給予生路﹐免得他們因在青少年時期因一時誤入歧途﹐而抱憾終生。故社區中的連鎖超市抓到高買偷竊等學生﹐一般都致電學校由教師校長領回學校教導而不是送去警署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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