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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初設計給校長修讀的《校園法律》課程目標時﹐一心希望有助校長建立一個「法理情兼備」的校園。法理情三者似乎平排兼重﹐沒有先後之分﹑輕重之別。豈料上完第一課後﹐發現校長教師們真正埋位處理實務﹐要採取行動「肉搏」時﹐開口第一句話便可能選錯重心﹐踩了地雷踏了紅線了。
因為人心裡想著甚麼,往往口中便會說出相關的話。故此溝通時﹐先要知彼知已﹐端正心態。這包括明白教師是甚麼人﹐在社會和眾多持分者之中處於何種位置﹐社會人士和普遍群眾對教師有何種期望﹐說話便知所宜忌﹐不能口不擇言﹐知所行止。
一般課程教學事宜﹐很少牽涉到法律爭議。校園事務而涉及法律者﹐固然有很多可能性﹐例如僱傭合約/對外商務合約等。但大多數都始於家長/持分者對學校事務的查詢或投訴。因溝通/處理不善或回應未如期望﹐便會使產生矛盾並激化﹐進而醞釀發酵成法律爭議案件。故學校教職員如對平日校務爭議矛盾有更高的敏感度﹐很可能會免了日後對簿公堂的麻煩。
其中﹐教師必須知道法庭看待學校管理學生一貫經常引用的原則是「代父母」in loco parentis。 法庭亦確認學校管理層不單有權力﹑亦有責任建立合理的規矩(行政措施)保障學生和僱員﹐以營建維持有利學習的環境氣氛。 無論如何﹐學校管治學生的權責﹐必須符應學生的法定權益。
簡言之﹐教師首要記住:我們教師是學生的「代父母」。父母對待子女﹐多以情先行﹐關顧為首。講道理解惑說服次之。設立法律(校規)是指出行為的底線。學校教學生取法乎上﹐以道德律為先而非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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