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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8月6日

教師 vs. 路人甲

教育心語 20150807


教師在何種情況下致電999報警﹐近來成了教育界的熱話。
在培訓校長教師場合﹐為了澄清學員的疑惑﹐我們經常設計或引用一些常見的真實事例﹐作為討論的起點。學員對此反應評價都比聽講座好得多﹐討論時積極熱烈﹐因具體案例有親切感﹐又牽涉錯綜複雜的背景脈絡和人情關係﹐要考量照顧多方理據和原則。
以下是課堂上討論的案例之一:
街道上或商場中兩人打架﹐是否犯法?為甚麼犯法?旁人見到了﹐作為好市民﹐應否報警?在香港﹐見到有人犯法而不報警﹐是否犯法?換言之﹐市民有否報警的義務或責任?路人應否上前阻止?阻止打鬥期間﹐勸架者被打受傷是否咎由自取?為甚麼?
將以上情況搬進校園裡﹐情況相同嗎?即是:
校園裡有兩個學生打架﹐是否犯了香港法例?為甚麼?在旁的同學見到了﹐作為好市民﹐應否報警?不報警犯法嗎?如果教師接到報告﹐應否致電999報警?為甚麼?
如學生打架﹐教師在旁邊口頭上喝令學生停止﹐是否已經盡了責任?學生倘若繼續打鬥﹐應否上前分拆阻止?若教師上前勸阻時﹐使學生受傷怎麼辦?教師被打受傷是咎由自取?不勸阻是否疏忽責任?會否被告上法庭?
學校教師跟街上路人甲的權利﹑義務和責任有何分別?社會輿論和法庭對教師有何期望?作為教師﹐處理突發時件時﹐除法律之外﹐還有甚麼要先行考慮﹑應秉持甚麼原則?法律上有否列明教師應做或不應做甚麼?以往法庭的案例判詞有何指引和啟示?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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