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15日

法律與教育

教育心語  20101126

  為校長們而設的法律課﹐常以案例切入。
  案例一:八歲的小明承認偷了鄰座小強的十元和鉛筆刨。 這明明是偷竊。 法律上怎樣處理?學校應該怎樣處理?
  案例二:在中三甲班美琴的書包裡﹐找到鄰班翠芳失去的手提電話。 應該如何調查?應該如何判決?理據如何?有否寃枉嫌疑?應否報警?
  案例三:教師發現小六女生與同班男生放學後親䁥擁抱接吻﹐估計在私人地方會有更進一步親䁥關係。 查問下﹐女生坦承有「攬攬錫錫」﹐全因為是好朋友自願的行為。 當教師的如何是好?
  案例四:家聰的媽媽要求學校將班內的過度活躍症學生小賢調往鄰班﹐否則將其子調往鄰班﹐理由是小賢打了家聰三次。 校長認為調得一個﹐便會有第二個﹐調不勝調。 而調走小賢往鄰班﹐他也可能打鄰班同學﹐更可能犯上歧視殘疾學生的嫌疑。 如何是好。
  案例五:學校社工掌握了校內卅七個吸毒學生的資料﹐卻無告訴校長﹐理由是專業保密。 何謂專業保密?
   以上僅是我們課堂上列舉近百個案例中的冰山一角。
   這兩個學年裡﹐跟律師們討論這些問題時﹐使我重新省思教育其實是甚麼一回事。 學校的運作常規﹑道德責任﹑法律責任和專業守則有何關係?
   校園裡﹐教師校長攬立法﹑行政與司法三權於一身﹐也代行父母的監護人身份與權責。 我們行事時﹐應秉持何種原則﹐方可建立一個情理法並重的校園環境?
   由於問題複雜﹐課程由前年的三節加到去年八節﹐今年再加到九節。 看來﹐這個課程的需求極大﹐因為現職教師有六萬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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